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家壹零壹國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秀傳
壹零壹皇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參拾捌萬參仟玖佰捌拾貳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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