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17號
TPDV,107,司促,6917,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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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家壹零壹國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秀傳
      壹零壹皇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參拾捌萬參仟玖佰捌拾貳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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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壹零壹國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零壹皇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