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92號
TPDV,107,司促,6892,201805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