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28號
TPDV,107,司促,6828,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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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世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淇傑(原名張明政)


      游杰叡 
一、債務人張淇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零玖拾肆
  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淇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
  陸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張淇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杰叡清償
  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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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