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世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淇傑(原名張明政)
游杰叡
一、債務人張淇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零玖拾肆
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淇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
陸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張淇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杰叡清償
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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