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端酒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原名稱「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及變更 後新名稱「雲端酒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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