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56號
TPDV,107,司促,6756,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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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余泰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宛宜(原名陳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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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