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47號
TPDV,107,司促,6747,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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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莊偉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尚彩藝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一尚 
      黃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參仟零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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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尚彩藝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