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14號
TPDV,107,司促,6714,201805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鎮(原名張實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
  陸元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