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59號
TPDV,107,司促,6659,201805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傳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一)緣債務人曾傳旺於民國( 下同) 105 年5 月23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 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
     國110 年5 月2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
     百分之7.5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4
     5,811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
     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
     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
     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