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26號
TPDV,107,司促,6526,2018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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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雅達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貽東 LEUNG, I TONG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秋華即易利餐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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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達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達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