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497號
TPDV,107,司促,6497,2018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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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金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債權分割之通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公
  告於報紙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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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