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萬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中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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