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40號
TPDV,107,司促,6340,2018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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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衍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希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海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鉦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壹佰捌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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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衍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