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37號
TPDV,107,司促,6337,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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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晏晴 
      梁惠淑 
一、債務人梁晏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玖佰
  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及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梁晏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梁惠淑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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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