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98號
TPDV,107,司促,6298,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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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
  債務人翁文華於民國91年4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89863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163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8986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
  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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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