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42號
TPDV,107,司促,6142,2018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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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博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王博儒於民國87年9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6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4月10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463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
    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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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