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芳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鵬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