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錦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慧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柒角
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凱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SEALAND INTERNATIONAL ENTERP
PRISES LIMITED)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凱域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SEALAND INTERNATIONAL ENTER PRISESLIMI T
ED)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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