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92號
TPDV,107,司促,5892,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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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錦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慧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柒角
  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凱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SEALAND INTERNATIONAL ENTERP
  PRISES LIMITED)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凱域國際企
  業有限公司(SEALAND INTERNATIONAL ENTER PRISESLIMI T
  ED)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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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