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90號
TPDV,107,司促,5790,2018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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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發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積欠 德律律師聯合法律事務所(下稱德律法律事務所)105、106年 律師費及代墊費,嗣德律法律事務所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業 已將債權讓與情事告知相對人之代表人高清雲,故聲請發支 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管理人)為何?經 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文山區公所,其未依祭祀公業條例申請 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而其法定代理人(管理人)有高清雲、 高德三、高明來、高兆銘高泉萬、高呈祥、高成賢、高泉 吉、高清松、高泉發高鵬洲、高亮一、高宏基等13人(下 稱高清雲等13人),此有臺北市政府文山區公所北市文文字 第1076010017號函在卷可稽。由於相對人非祭祀公業法人, 其無祭祀公業條例第22條所規定管理人之代表人之適用,仍 應由全體管理人對外代表祭祀公業,因之,本件聲請人主張 其受讓第三人德律法律事務所對相對人之債權,其債權讓與 之通知仍應以相對人祭祀公業高佛成全體管理人高清雲等13 人為送達之對象,始生效力;若全體管理人中有死亡或辭任 之情形,亦應以其餘之管理人或現任及繼任及新任之管理人 ,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送達,始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惟本件聲 請人僅將德律法律事務所請款明細及委任契約書影本,交由 相對人管理人其中一人高清雲收執,此顯然因未踐行債權讓 與通知程序,尚難認已生債權讓與之效力。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4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 對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仍執未補正, 故本件債權讓與尚未生效,聲請人尚非債權受讓人,其主張 本件已有債權受讓,而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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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