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紅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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