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98號
TPDV,107,司促,5298,2018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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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紅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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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