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83號
TPDV,107,司促,4883,201805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陞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竑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竑陞 
      彭璿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陞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