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趙晟宏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法律扶助)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
529,984元、租金費用54,000元、交通費6,000元及提繳30,036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620,0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0元。惟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得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2,865元(5,730元÷2)
,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65元(6,930元-2,86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65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