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甘佳正
法定代理人 甘文忠
相 對 人 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十二項所載「建議資方給付勞方甘佳正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薪資新臺幣參萬元及補發百分之十遲延利息新臺幣參仟元、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薪資新臺幣壹仟元、資遣費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三點五日補休未休工資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十日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壹萬元,於扣除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勞健保自付額後,總計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調解結果第二項所載「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資方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積欠薪資、資遣費、補休未休工 資、特休未休工資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於 民國107年2月9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2項所載「 建議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甘佳正(即聲請人)106年 12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補發10%遲延利息3,000 元107年1月薪資1,000元、資遣費36,500元,3.5日補休未休 工資3,500元、10日特休未休工資10,000元,於扣除106年12 月及107年1月勞健保自付額後,總計84,000元」及調解結果 第二項所載「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資方同意於107年3月31 日前以轉帳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合意 ,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等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積欠薪資、資遣費、補休未休工資、特休
未休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7年2月9日調 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 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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