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章景山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 法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章景山間請求給付車馬費事件,再 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 係請求廢棄本院107 年度小上字第25號民事確定判決關於不 利再審原告部分及再審被告在前審之訴駁回,經核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2,5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1,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限其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