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85號
TPDV,106,重訴,885,2018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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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佳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羅永政間請求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零伍拾玖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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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