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44號
TPDV,106,重訴,744,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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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原   告 鄒蘊明
訴訟代理人 趙文魁律師
被   告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易蓉
被   告 楊翼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請被告就原告於107年4月18 日所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表示意見(含先位主張之聲明事實 理由),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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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