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6年度,8號
TPDV,106,訴更一,8,201805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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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名薽


      金業勤 原籍設宜蘭縣○○鎮○○路0段00號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追加被告鄭玉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裁定駁回原
告追加之訴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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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