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名薽
金業勤 原籍設宜蘭縣○○鎮○○路0段00號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追加被告鄭玉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裁定駁回原
告追加之訴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