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17號
原 告 曾哲政
楊曾玉貞
兼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金鑾
被 告 張名雲(原名:張榮菠)
鄭美霞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傳喚證 人曾哲政、曾永裕、曾金台之必要,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