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017號
TPDV,106,訴,5017,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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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17號
原   告 曾哲政 
      楊曾玉貞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金鑾 
被   告 張名雲(原名:張榮菠)

      鄭美霞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傳喚證 人曾哲政曾永裕曾金台之必要,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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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