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809號
TPDV,106,訴,4809,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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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09號
原   告 楊淞宇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簡嘉宏
被   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簡任谷 
被   告 李明福 

受告知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受告知人  郭冠憶 
      李海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前陳報被告李明福目前是否有何種「植物人」或類似狀態,及其目前所在處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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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