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09號原 告 楊淞宇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簡嘉宏被 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簡任谷 被 告 李明福 受告知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受告知人 郭冠憶 李海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前陳報被告李明福目前是否有何種「植物人」或類似狀態,及其目前所在處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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