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張子寧
林政彥
林紫彤
林志淵
被 告 林瓊真
林柏廷
訴訟代理人 吳青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 「不動產所在地」欄位關於「新北市信義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信義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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