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29號原 告 金勝龍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被 告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被 告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葉俊榮 被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張裕郎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蔡文峰 盛覺先 被 告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田弘茂 被 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被 告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許虞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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