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249號
TPDV,106,訴,4249,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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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49號
原   告 吳振邦 
      吳振彬 
      蔡麗湘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突圍吳國明吳興隆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38,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裁判費49,708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3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費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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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