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49號
原 告 吳振邦
吳振彬
蔡麗湘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突圍、吳國明、吳興隆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38,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裁判費49,708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3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費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