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鴻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吉村
楊斯鈞
楊雪梨
楊薇樺
楊斯閔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被 告 義山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錦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律師
王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請兩造於開庭前10日具狀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繕本自送對 造:
(一)原告是否已於民國87年1月10日決議解散?(二)原告有無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第71條規定之其他法定 解散事由?
(三)原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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