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6號
原 告 蘇雅瑄
蘇雅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黃昱維律師
被 告 朱淑禎
訴 訟 代 理 人 連耀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 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 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票未 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 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一百二十 條第四、五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渠等為蘇王來之繼承人,於民國一0六 年四月二十三日因繼承蘇王來取得坐落新北市○○區○○段 ○○○○○地號、第一一0八之一地號、權利範圍各五分之 一之土地,及其上建號同段第一三三七號、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號三樓房屋全部,前開不動產分別於一 0三年三月二十日、十月十四日、一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共 同設定登記如附表二所示、以被告為權利人、以蘇王來為債 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各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被告並於一0六年間以附表二所示抵押權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士 林地院以一0六年度司拍字第四三0號裁定准許,被告並以 該裁定為執行名義,並以如附表一所示、面額共三百萬元之 本票五紙以為抵押債權之證明文件,向士林地院聲請強制執 行,由士林地院以一0七年度司執字第一九三六0號執行中 。惟被告並未證明附表一所示本票之原因關係存在及附表二 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爰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 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及確認就附表二所示抵押權擔保之
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見卷第一0二 頁筆錄),請求被告塗銷附表二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即設籍居住在新北市○ ○區○○路○○號三樓,此觀原告所提被告戶籍謄本所示 即明(見卷第三三頁),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二)原告於一0七年四月十九日辯論期日陳明本件訴訟聲明第 三項(塗銷附表二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 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見卷第一0二頁筆錄),為因不動 產之物權涉訟者,依前揭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而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坐落新北市汐止區,亦不在 本院管轄區域內。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附表一票據債權不存在) 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固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 轄,但附表一所示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法第 一百二十條第四、五項之規定,應以發票人住所地為付款 地,而發票人蘇王來住所在新北市汐止區中正路二三四號 三樓(見卷第五三頁身分證影本),仍不在本院管轄區域 內。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汐止區,本件因不動產之 物權涉訟部分,不動產所在地亦在新北市汐止區,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而涉訟部分,票據付款地仍在新北市汐止區,亦不 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而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揆 諸首揭法條,本件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一:本票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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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到 期 日 │(新臺幣)│ │
├───┼─────┼─────┼────┤
│ │103.03.21 │ 500,000 │TS350952│
│ │103.06.21 │ │ │
│ ├─────┼─────┼────┤
│ │103.06.18 │ 300,000 │TS350953│
│ │103.07.21 │ │ │
│ ├─────┼─────┼────┤
│ │103.08.21 │ 200,000 │TS350958│
│ │103.09.21 │ │ │
│ ├─────┼─────┼────┤
│蘇王來│103.10.17 │ 500,000 │TS350959│
│ │103.11.21 │ │ │
│ ├─────┼─────┼────┤
│ │104.01.23 │ 500,000 │TS350962│
│ │104.02.21 │ │ │
│ ├─────┼─────┼────┤
│ │104.06.22 │ 500,000 │TS350974│
│ │104.07.21 │ │ │
│ ├─────┼─────┼────┤
│ │104.11.17 │ 500,000 │TS350975│
│ │104.12.21 │ │ │
├───┴─────┼─────┴────┤
│ 總 計 │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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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最高限額抵押權詳目
┌───┬─────┬───┬─────────┬─────────────────┐
│權利人│ 設定日期 │債務人│ 抵 押 物 標 示 │ 擔 保 債 權 內 容 │
├───┼─────┼───┼─────────┼─────────────────┤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00,000元 │
│ │ │ │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抵押權│
│ │103.03.20 │蘇王來│ │人所負(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 │ │ │①坐落新北市汐止區│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並│
│ │ │ │ 中正段第1108地號│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
│ │ │ │ 、權利範圍5分之1│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3年3月 │
│ ├─────┼───┤ 之土地 ├─────────────────┤
│ │ │ │②坐落新北市汐止區│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00,000元 │
│ │ │ │ 中正段第1108-1地│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抵押權│
│朱淑禎│103.10.14 │蘇王來│ 號、權利範圍5分 │人所負(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 │ │ │ 之1之土地 │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並│
│ │ │ │③建號新北市汐止區│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
│ │ │ │ 中正段第1337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3年10月 │
│ ├─────┼───┤ 門牌號碼新北市○○○○○○○○○○○○○○○○○○○○○ ○ ○ ○ ○區○○路000號3│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00,000元 │
│ │ │ │ 樓房屋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抵押權│
│ │104.06.22 │蘇王來│ │人所負(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 │ │ │ │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並│
│ │ │ │ │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
│ │ │ │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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