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恩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笙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松國即勝源水管工程行間因106 年度訴
字第18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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