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羅艾蕾(ROLON GAUTO ANDREA NOELIA)
訴訟代理人 楊啟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世昌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因細故對伊及訴外人辛佩珍心存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 及基於加重誹謗、濫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自103 年9 月間起 至105 年3 月間止,以「Chung larryon」 帳號,登入不特 定人均得任意瀏覽之YOUTUBE 網站,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5 、6 、13至20、23至25、27至30,及附表二編號1 至8 、10 至34「刊登時間」欄位所示時間,於辛佩珍(帳號:LunaHs in)及其他使用者之公開視頻下方留言欄位(下稱系爭留言 欄位),散布「非法表演者」、「可出場」、「全臺灣老師 最愛」、「非法外籍金釵」、「沒工作證表演完可出場」、 「beauty Adriana tea3000」、「Adriana 都非法3000出場 」、「台大電雞甲○○」、「Adriana 非法」等具強烈性暗 示或性交易引誘之污衊、詆毀字眼,嚴重侵害伊之名譽權。 此外被告更於如附表一編號14、16至20、23至25、27、28, 及附表二編號4 、14、15、17至19、23、28、30至32、34「 刊登時間」欄位所示時間,於系爭留言欄位,刊登伊所申設 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伊就讀之學校科系,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伊之隱私權。又被告之上開行為, 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190 號刑事判決,認定犯刑法 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在案。
㈡伊為巴拉圭人,自98年起來台就學,就學之目的係為取得大 學學位,卻因被告本件不法行為,致伊遭受他人騷擾、歧視 及以有色眼光對待,伊就讀之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更 多次為調查、約詢,造成伊身心受創,不得已只得轉學至國 立臺北科技大學(下稱臺北科大)重新就讀,因此延長在臺 居留期間4 年。被告之上開行為,與伊被迫轉學之間具有相 當因果關係,故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即延長居留 期間所支出之學費及生活費;另伊遭受被告侵害名譽權、隱 私權,時間長達約2 年,使伊精神上痛苦不堪,故依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上 合計100 萬元;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 項準用第28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於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以每一 事件2 萬元之標準,計算伊個人資料(隱私權)所受之損害 。綜上,被告應賠償財產上損害92萬7,694 元及非財產上損 害20萬元,但僅就100 萬元之範圍內為請求等語。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雖刊登如附表一、二「刊登內容」所載之文字,然如附表 一編號5 、6 、13、15、29、30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 至3 、 5 至13、16、20至22、24至27、29、33部分,內容均未提及 「甲○○」、「adriana 」等文字,第三人無法經由閱讀上 開留言,知悉誹謗之對象為原告,不會造成原告個人之評價 受損,是此部分均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依原告就讀台大 之歷年成績表,原告有超過二分之一課程成績在及格標準以 下,且台大機械系副教授黃信富於推薦信中稱:原告當初對 於自己學習性向及生涯規劃未有認識,致在該系之學習及適 應上倍感艱辛等語,足見原告轉學至臺北科大之原因有多種 可能,故原告之財產上損害與伊本件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 再者,原告未提出任何醫療診斷證據,未證明受有精神上之 痛苦,則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並無理由。況伊因經 商投資失敗,已處於無資力之狀態,實難負荷鉅額之賠償, 故有關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應併就伊之資力狀況併予審酌。 ㈡有關原告主張伊違反個資法、侵害隱私權部分,僅如附表一
編號27、28部分成立,其餘部分僅涉及刑法第310 條第2 項 之加重誹謗罪。倘認本件有個資法第28條第3 項規定之適用 ,然伊既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內完成單一犯罪之 各別動作,並經另案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90 號刑事判決 認定屬接續犯,故應以一人一事件5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計 算其實際損害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經查,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二「刊登時間」欄位所示時間 ,以「Chung larryon 」帳號,在系爭留言欄位刊登如附表 一、二「刊登內容」欄位所示之文字。又被告所為上開行為 ,業經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90 號刑事判決(下稱另案刑 事判決)認定犯附表一、二「所犯法條」欄位所示之刑法第 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濫用個人資料罪確定等情,為兩造均不否認, 並有另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至16頁),復 經本院調閱另案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核閱無誤,是上開事實均 堪認定。
四、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下述附表一、二所示之留言,侵害其名譽 權及隱私權,應賠償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合計100 萬 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 為:被告下述附表一、二所示之留言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及隱私權?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100 萬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下述附表一、二之留言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隱私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 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 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 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 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 第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 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 價受到貶損之虞,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 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隱私權係由「私密領 域」及「資訊自主權」二核心部分所構成;隱私權之保護範 圍包括「私生活不受干擾」及「資訊自主」,所謂「私生活
不受干擾」係指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及如何自公眾引退、幽 居或獨處,而保有自我內在空間,「資訊自主」則指得自主 決定是否及如何公開關於個人的資料(見人格權法- 法釋義 學、比較法、案例研究,王澤鑑著,2012年元月出版,第24 5 頁)。
⒉有關侵害名譽權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5 、6 、13至20、23至25 、27至30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 至8 、10至34部分之留言,均 侵害其名譽權等語,被告則否認如附表一編號5 、6 、13、 15、29、30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 至3 、5 至13、16、20至22 、24至27、29、33部分(即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4、16至20、 23至25、27、28部分及附表二編號4 、14、15、17至19、23 、28、30至32、34部分不爭執)有侵害名譽權情事,辯稱: 此部分留言內容均未提及「甲○○」、「adriana 」等文字 ,第三人無法經由閱讀上開留言,知悉誹謗之對象為原告, 故不會造成原告個人之評價受損云云。觀諸附表一編號5 、 6 、13至20、23至25、27至30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 至8 、10 至34部分之留言,可知被告係在系爭留言欄位刊登「非法舞 者表演完可出場」、「台大電雞甲○○」、「beauty Adria na tea 3000 」、「adriana 全臺灣老師最愛」、「他們都 是違法演出沒工作證學生 迫害臺灣人生存權 illegal st udent 」、「illegal dancer」、「非法外籍舞者」、「甲 ○○台大電機系其他是銘傳12非法外籍金釵、「外場3000」 、「銘傳金釵3000+200 」、「G3200 」、「外場3200」、 「3200錢老闆抽2000cry 」、「客官外籍傳播」、「adrian a 3000」、「z5000 」、「adriana 都非法3000出場」、「 茶3000」、「adriana 非法」等文字,係公然指摘或暗示原 告及所屬飛弦藝術工作坊(下稱系爭舞團)之舞者為非法打 工,並從事性交易情事。本件如附表一編號5 、6 、13、15 、29、30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 至3 、5 至13、16、20至22、 24至27、29、33部分,留言內容固均未提及原告之中英文姓 名即「甲○○」、「adriana 」等文字,惟此部分留言均刊 登在YOUTUBE 網站公開視頻下方之系爭留言欄位,而上開影 片內容均為原告及系爭舞團成員之表演影片,此為兩造均不 否認,並有影片翻拍照片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6 至147 頁),則一般民眾在YO UTUBE網站瀏覽上開影片及此部分留 言後,自然會產生影片中之舞者(含原告)係非法打工及有 從事性交易之印象,顯已貶損社會上對原告之個人評價,應 屬無疑。是被告此節所辯,洵不足採。
⒊有關侵害隱私權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4、16至20、23至25、27 、28部分,及附表二編號4 、14、15、17至19、23、28、30 至32、34部分之留言,均侵害其隱私權等語;被告則抗辯: 僅如附表一編號27、28部分刊載原告之手機號碼,故僅此部 分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其餘部分留言雖涉及妨害名譽,但未 侵害原告之隱私權,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云云(即被 告否認如附表一編號14、16至20、23至25,及附表二編號4 、14、15、17至19、23、28、30至32、34部分,侵害原告之 隱私權)。觀之如附表一編號14、16至20、23至25、27、28 部分,及附表二編號4 、14、15、17至19、23、28、30至32 、34部分之留言,發現被告係在系爭留言欄位刊登「台大電 雞甲○○」、「beauty Adriana tea 3000 」、「adrianZ0000000000 」、「adriana 全臺灣老師最愛0000000000」、 「甲○○台大電機系」、「adriana3000 」、「adriana 都 非法3000出場」、「adriana 非法」等文字,而上開留言內 容除公開指述原告之手機號碼外,亦包括原告就讀之學校及 中、英文姓名等個人資料,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此部分留言 已侵害原告「私生活不受干擾」及「資訊自主」之隱私權無 訛。被告所辯上情,亦屬無據。
⒋綜上,被告在系爭留言欄位刊登如附表一編號5 、6 、13至 20、23至25、27至30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 至8 、10至34部分 之留言,係公然指摘、影射原告為非法打工,並以具有強烈 性暗示或性交易引誘之污衊、詆毀言詞,指摘原告從事非法 交易,足以貶低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侵害原告之隱私,堪認 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及隱私之故意。又被告前揭不法行為與 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受損害間,依客觀存在事實加以判斷 ,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民法184 條第1 項規定, 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以下金額:
⒈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 要件。故侵權行為賠償之標準,應調查被害人實際上之損害 如何,以定其數額之多寡。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2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之所謂所受損害,即 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 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 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48 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有關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
查原告於99年9 月至104 年6 月期間就讀臺大機械工程學系 ,其後辦理休學,嗣於105 年9 月進入臺北科大工業設計系
品設計組就讀等情,為兩造均不否認,並有台大106 年9 月 20日校教字第1060074319A 號函及附件之歷年成績表、臺北 科大106 年10月6 日北科大國際字第1060001933號函及附件 之就學資料、入學時間、在學證明及申請資料等存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132 至134 頁背面、148 至160 頁背面)。原告 固主張:因被告上揭不法行為,且假冒記者名義打電話至伊 就讀台大說伊非法打工、從事性交易,臺大校方因而約談、 詢問伊是否非法工作,造成伊心理壓力很大,不得已辦理延 畢及轉學至臺北科大就讀,故被告應賠償其重新就讀台北科 大4 年期間之學費支出48萬16元及生活費支出44萬7,678 元 云云。然查,原告就其主張臺大校方曾約談伊乙事,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且經本院函詢臺大有關原告之心理諮商輔導紀 錄等,該校函覆稱:無原告之諮商輔導紀錄等語(見本院卷 第132 頁),則原告此節主張是否為真,尚非無疑。復參以 原告向臺北科大申請入學時所提出之自傳及黃信富教授推薦 函(見本院卷第150 頁及背面),可知原告係以個人學習性 向及生涯規劃為由而申請轉學。綜上各情,依原告之舉證, 尚難認原告係因被告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留言而申請轉 學,則其主張被告應賠償其轉學後延長在台居留4 年期間支 出之學費、生活費,即屬無據。
⒊有關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
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 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 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 字第223 號判例、86年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原告之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其名下無財產,每月打工收 入約1 至2 萬元;被告之教育程度為二、三專畢業,其名下 財產總額為55萬2,710 元,於104 、105 年度所得分別為25 萬7,350 元、14萬5,000 元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 院卷第97頁被面);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9 至104 、110 至113 頁;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13865 號卷第11頁)。本院審酌兩造上開地位、身分、資力,及被 告不實指摘原告從事性交易、違反個資法公布原告手機號碼 、就讀學校等行為,造成原告長期受擾,並受有精神上損害
等一切情狀,因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 為有理由。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留言欄位,於附表一編號5 、6 、13至20、23至25、27至30及附表二編號1 至8 、10至 34所示時間,散布如該附表「刊登內容」欄位所示之言詞, 侵害其名譽權及隱私權,致使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 ,應屬可採。另原告就被告違反個資法,應負擔侵害隱私權 之損害賠償部分,係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規定為主 張,其以一單一聲明,請求法院為同一之判決,應屬訴之客 觀重疊合併。本院既認原告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 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則其另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 項準用第28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部分,本院自毋庸再加以論究,附此敘明。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上開侵害原告之 不法行為既應賠償20萬元,迄未給付,依上開規定,原告得 請求被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5 年12月10日起 (見本院105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卷第3 頁)至清償日之 法定遲延利息。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05 年1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附表一:被告於辛佩珍(帳號:Luna Hsin )YOUTUBE 網站公開視頻下方留言欄位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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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刊登時間 │ 刊登之視頻名稱 │ 刊登內容 │所犯刑法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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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網 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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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3月13日│First Samb Group in │3000 外場 luna │刑法第310 條第│
│ │上午12時57分│Taiwan since 1999. │ │2 項加重誹謗罪│
│ │許 ├───────────┤ │ │
│ │ │https://www.youtube.co│ │ │
│ │ │m/watchv=vNsfkXyFdo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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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3月13日│First Samb Group in │非法 便宜但很高潮 │刑法第310 條第│
│ │上午12時58分│Taiwan since 1999. │ │2 項加重誹謗罪│
│ │許 ├───────────┤ │ │
│ │ │https://www.youtube.co│ │ │
│ │ │m/watchv=vNsfkXyFdo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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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3月20日│鄧麗君歌曲演唱 Teresa │表演完可出場 辛佩│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41分│songs singing │珍 桃園市中壢區仁│第20條第1 項、│
│ │許 ├───────────┤義里007鄰中山東路 │第41條第1 項濫│
│ │ │https://www.youtube.co│一段223巷129弄14之│用個人資料罪、│
│ │ │m/watch?v=PXWovXsH6N4 │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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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3月20日│2015 Ballet show1 │表演完可出場 辛佩│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41分├───────────┤珍 桃園市中壢區仁│第20條第1 項、│
│ │許 │https://www.youtube.co│義里007鄰中山東路 │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1wc9s2egQfA │一段223巷129弄14之│用個人資料罪、│
│ │ │ │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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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年3月20日│2013 Taipei X'mas │表演完可出場 辛佩│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49分│festival conference │珍 桃園市中壢區仁│第20條第1 項、│
│ │許 ├───────────┤義里007鄰中山東路 │第41條第1 項濫│
│ │ │https://www.youtube.co│一段223巷129弄14之│用個人資料罪、│
│ │ │m/watch?v=Tj95d-xaAYo │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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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3月20日│12/13 │表演完可出場 辛佩│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0分├───────────┤珍 桃園市中壢區仁│第20條第1 項、│
│ │許 │https://www.youtube.co│義里007 鄰中山東路│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G6dHnAf8UHA │一段223 巷129 弄 │用個人資料罪、│
│ │ │ │14之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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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年3月20日│2014 台北富邦馬拉松開 │表演完可出場 辛佩│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1分│場表演(起訴書誤載為20│珍 桃園市中壢區仁│第20條第1 項、│
│ │許 │14台北富邦馬拉松開表演│義里007鄰中山東路 │第41條第1 項濫│
│ │ │) │一段223巷129弄14之│用個人資料罪、│
│ │ ├───────────┤6 │刑法第310 條第│
│ │ │https://www.youtube.co│ │2 項加重誹謗罪│
│ │ │m/watch?v=cvC5yGseVu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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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3月20日│End of the time 2014 │非法舞者表演完可出│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1分│Luna and dancers │場 辛佩珍 桃園市│第20條第1 項、│
│ │許 ├───────────┤中壢區仁義里007 鄰│第41條第1 項濫│
│ │ │https://www.youtube.co│中山東路一段223 巷│用個人資料罪、│
│ │ │m/watch?v=Ylphp8uLXRQ │129 弄14之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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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3月20日│G Band │非法舞者表演完可出│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2分├───────────┤場 辛佩珍 桃園市│第20條第1 項、│
│ │許 │https://www.youtube.co│中壢區仁義里007鄰 │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V6dNnBbvQfA │中山東路一段223巷1│用個人資料罪、│
│ │ │ │29弄14之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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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年3月20日│First Samba Group in │非法舞者表演完可出│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2分│Taiwan since 1999. │場 辛佩珍 桃園市│第20條第1 項、│
│ │許 ├───────────┤中壢區仁義里007鄰 │第41條第1 項濫│
│ │ │https://www.youtube.co│中山東路一段223巷1│用個人資料罪、│
│ │ │m/watchv=vNsfkXyFdoo │29弄14之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
│ 11 │104年3月20日│飛弦2014-4 │非法舞者表演完可出│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3分├───────────┤場 辛佩珍 桃園市│第20條第1 項、│
│ │許 │https://www.youtube.co│中壢區仁義里007鄰 │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hfmfzQ2LE5E │中山東路一段223巷1│用個人資料罪、│
│ │ │ │29弄14之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
│ 12 │104年3月20日│2014 world cup show │非法舞者表演完可出│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3分│Taiwan adidas days 4 │場 辛佩珍 桃園市│第20條第1 項、│
│ │許 ├───────────┤中壢區仁義里007鄰 │第41條第1 項濫│
│ │ │https://www.youtube.co│中山東路一段223巷1│用個人資料罪、│
│ │ │m/watch?v=PqTFXjfyA58 │29弄14之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
│ 13 │104年3月20日│Lido │非法舞者表演完可出│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4分├───────────┤場 辛佩珍 桃園市│第20條第1 項、│
│ │許 │https://www.youtube.co│中壢區仁義里007鄰 │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I7yX0vmylB4 │中山東路一段223巷1│用個人資料罪、│
│ │ │ │29弄14之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
│ 14 │104年3月20日│Lido │台大電雞羅艾雷 │刑法第310 條第│
│ │上午12時55分├───────────┤ │2 項加重誹謗罪│
│ │許 │https://www.youtube.co│ │ │
│ │ │m/watch?v=I7yX0vmylB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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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4年3月20日│12/13 │表演完可出場 辛佩│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7分├───────────┤珍 桃園市中壢區仁│第20條第1 項、│
│ │許 │https://www.youtube.co│義里007鄰中山東路 │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G6dHnAf8UHA │一段223巷129弄14之│用個人資料罪、│
│ │ │ │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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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4年3月20日│VIDEO0395.mp4 │台大電機羅艾雷 非│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時許 ├───────────┤法者表演者可出場 │第20條第1 項、│
│ │ │https://www.youtube.co│辛佩珍 桃園市中壢│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uSonVLSxBKU │區仁義里007鄰中山 │用個人資料罪、│
│ │ │ │東路一段223巷129弄│刑法第310 條第│
│ │ │ │14之 │2 項加重誹謗罪│
│ │ │ │6 │ │
├──┼──────┼───────────┼─────────┼───────┤
│ 17 │104年3月20日│Luna dancers │台大電機羅艾雷 非│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時許 ├───────────┤法者表演者可出場 │第20條第1 項、│
│ │ │https://www.youtube.co│辛佩珍 桃園市中壢│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Yuv7VZP6YGU │區仁義里007鄰中山 │用個人資料罪、│
│ │ │ │東路一段223巷129弄│刑法第310 條第│
│ │ │ │14之6 │2 項加重誹謗罪│
├──┼──────┼───────────┼─────────┼───────┤
│ 18 │104年3月20日│Samba 2014-1 香港演出 │台大電機羅艾雷 非│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時1分許├───────────┤法者表演者可出場 │第20條第1 項、│
│ │ │https://www.youtube.co│辛佩珍 桃園市中壢│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E1zPlhgMtEo │區仁義里007鄰中山 │用個人資料罪、│
│ │ │ │東路一段223巷129弄│刑法第310 條第│
│ │ │ │14之6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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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4年3月20日│TWG3 │台大電機羅艾雷 非│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時21分 ├───────────┤法者表演者可出場 │第20條第1 項、│
│ │許 │https://www.youtube.co│辛佩珍 桃園市中壢│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QwVHSNEtpzc │區仁義里007鄰中山 │用個人資料罪、│
│ │ │ │東路一段223巷129弄│刑法第310 條第│
│ │ │ │14之6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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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4 年4 月2 │First Samb Group in │beauty Adriana tea│刑法第310 條第│
│ │日上午12時34│Taiwan since 1999. │3000 │2 項加重誹謗罪│
│ │分許 ├───────────┤ │ │
│ │ │https://www.youtube.co│ │ │
│ │ │m/watchv=vNsfkXyFdo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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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4年4月2日 │First Samb Group in │tea 00000 luna桃園│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34分│Taiwan since 1999. │市中壢區仁義里007 │第20條第1 項、│
│ │後至同日上午├───────────┤鄰中山東路一段223 │第41條第1 項濫│
│ │12時39分前之│https://www.youtube.co│巷12弄14之6 │用個人資料罪、│
│ │某時許 │m/watchv=vNsfkXyFdoo │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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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4年4月2日 │First Samb Group in │tea 00000 luna桃園│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39分│Taiwan since 1999. │市中壢區仁義里007 │第20條第1 項、│
│ │前許 ├───────────┤鄰中山東路一段223 │第41條第1 項濫│
│ │ │https://www.youtube.co│巷12弄14之6號 │用個人資料罪、│
│ │ │m/watchv=vNsfkXyFdoo │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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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4年4月2日 │Luna dancers │beauty Adriana tea│刑法第310 條第│
│ │上午12時50分├───────────┤3000 luna 10000 │2 項加重誹謗罪│
│ │許 │https://www.youtube.co│ │ │
│ │ │m/watch?v=Yuv7VZP6YGU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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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4年4月2日 │2013 Taipei X'mas │beauty Adriana tea│刑法第310 條第│
│ │上午12時51分│festival conference │3000 │2 項加重誹謗罪│
│ │許 ├───────────┤ │ │
│ │ │https://www.youtube.co│ │ │
│ │ │m/watch?v=Tj95d-xaAY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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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4年4月2日 │Luna's Beautiful │beauty Adriana tea│刑法第310 條第│
│ │上午12時51分│south group │3000 │2 項加重誹謗罪│
│ │許 ├───────────┤ │ │
│ │ │https://www.youtube.co│ │ │
│ │ │m/watch?v=hPGB-29Ebg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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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4年5月6日 │Samba 00000000 扶輪社 │都是沒工作證 奪走│刑法第310 條第│
│ │某時許 │證典禮精彩演出 │台灣舞者的舞台 辛│2 項加重誹謗罪│
│ │ ├───────────┤佩珍luna真是賣國賊│ │
│ │ │https://www.youtube.co│演藝公會唾棄妳(起│ │
│ │ │m/watch?v=fdT9BNWZd4I │訴書誤載為都是沒工│ │
│ │ │ │作證奪走灣舞者的舞│ │
│ │ │ │台辛佩珍luna真是賣│ │
│ │ │ │國賊演藝公會唾棄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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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5年3月間某│Samba singer and dance│adrianZ0000000000│個人資料保護法│
│ │日 │rs 拉丁樂舞團 │ │第20條第1 項、│
│ │ ├───────────┤ │第41條第1 項濫│
│ │ │https://www.youtube. │ │用個人資料罪 │
│ │ │com/watch?v=gP66krMHZl│ │ │
│ │ │U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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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5年3月間某│Samba Fashion Taipei 2│adriana全台灣老師 │個人資料保護法│
│ │日 │0000000 │最愛0000000000 │第20條第1 項、│
│ │ ├───────────┤ │第41條第1 項濫│
│ │ │https://www.youtube.co│ │用個人資料罪 │
│ │ │m/watch?v=Pxa2G_rf_1M │ │ │
├──┼──────┼───────────┼─────────┼───────┤
│ 29 │104年3月20日│2013 Taipei X'mas │他們都是違法演出沒│刑法第310 條第│
│ │ │festival conference │工作證學生 迫害台│2 項加重誹謗罪│
│ │ ├───────────┤灣人生存權 illegal│ │
│ │ │https://www.youtube.co│student │ │
│ │ │m/watch?v=Tj95d-xaAYo │ │ │
├──┼──────┼───────────┼─────────┼───────┤
│ 30 │104年3月20日│12/13 │非法舞者表演完可出│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上午12時57分├───────────┤場 辛佩珍 桃園市│第20條第1 項、│
│ │許 │https://www.youtube.co│中壢區仁義里007鄰 │第41條第1 項濫│
│ │ │m/watch?v=G6dHnAf8UHA │中山東路段223巷129│用個人資料罪、│
│ │ │ │弄14之6 │刑法第310 條第│
│ │ │ │ │2 項加重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