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98號
TPDV,106,訴,1498,2018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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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
原   告 周素蘭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周芹至(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伶(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助(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樺(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緯 


兼上述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周宏祈(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被告對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所
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後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宣 示判決在案,惟本件被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被告聲請補 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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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