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周建助(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伶(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樺(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緯
兼上述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周宏祈(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被上 訴 人 周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4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