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98號
TPDV,106,訴,1498,20180502,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周建助(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伶(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怡樺(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周建緯 

兼上述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周宏祈(即周江誦之繼承人)

被上 訴 人 周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4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