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林冠宏
被 上 訴人 吳宗華(原名:吳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
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4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為律師,受訴外人許順興、黃奕 齊、金易德、何研田(下稱許順興等人)委任為非訟代理人 ,為達迫使上訴人刪除網路部落格文章及限制言論自由目的 ,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送民事聲請定暫時狀態假 處分裁定狀(下稱系爭聲請狀),本院105年度全字第561號 案受理後已於105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聲請。被上訴人又受 許順興等人委任為非訟代理人,於105年12月30日向本院遞 抗告狀(下稱系爭抗告狀),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 字第145號案受理,並於106年2月16日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被上訴人為執業律師,應知系爭聲請狀為民事訴訟法第53 8條明文之訴訟事件,係為當事人為本案訴訟證據保全目的 而作聲請,非屬非訟事件法所規範之非訟事件,律師應受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受任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方屬合法及正當執 行律師業務。惟被上訴人受許順興等人委託代理執行系爭抗 告狀及系爭抗告狀,於狀文檢附之民事委任狀皆載明受任為 非訟代理人,卻仍代理民事訴訟事件及擬具聲請假處分裁定 狀文、提送意見陳述書、抗告,顯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而不 當及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違反律師法第1條、第2條、第15 條、第20條、第29條、第35條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8條、 第15條規定之情節。被上訴人擬系爭聲請狀所載事實理由, 僅依委託人片面陳稱「於103年12月9日,因相對人(即上訴 人)之子於週會期間有手插口袋、站三七步,且不聽師長勸 阻之情形,聲請人黃奕齊、金易德迺對相對人之子有為責罵 之管教行為。上情經相對人知悉後,相對人即開始對於該事 件及後續處理程序之相關人等(包含聲請人等四人)心生怨 懲,因而基於加損害於聲請人等四人(以下同稱聲請人)名 譽之故意,於其所設置之「霹靂貓的家一土木水利人的一個 角落」部落格(下稱系爭部落格)上,連續張貼如附表所示 文章,且該等文章之標題、內容含有大量『未經合理查證或
惡意虛構之事實陳述』或『以聳動、偏激之言論為意見表達 』之文字,對於聲請人之名譽產生嚴重損害。」,且無書證 可佐委託人所陳稱為真實無欺。被上訴人明知應恪守律師倫 理規範第11條:「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 現。」,於擬具聲請狀及列印上訴人部落格文章期間,應可 由文章內容及書證資料查知103年12月9日之情節為:「當日 受邀演講之臺北科技大學機械系教授莊賀喬演講前,校長許 順興覺得臺下眾多學生說話吵雜不乖且有失權威顏面,放任 學務主任黃奕齋利用殺雞儆猴方式以達到整頓秩序目的,特 意針對上訴人之子及另二位同班學生以一直講話為由公然點 名命令起立及訓示,再以上訴人之子未立即如士兵般地立正 站好為由,任由生教組長金易德嚇令上訴人之子及另二位同 班學生離開週會禮堂現場及前往學務處辦公室,上訴人之子 及另二位同班學生至週會結束均未再返回現場。莊賀喬教授 演講期間,臺下眾多學生仍有說話吵雜情形,但學務主任黃 奕齊全程在場視之卻無點名學生命令起立以整頓秩序的行為 。生教組長金易德嚇令上訴人之子等三位學生離開週會禮堂 ,帶至學務處辦公室內後即對三位學生施加強扯衣襟拉行、 厲聲辱罵、言詞恐嚇等違法管教行為以威嚇三位學生屈服順 從,並利用違法的學生行為自述表脅迫三位學生撰寫不實自 白內容,期間厲聲辱罵、言詞恐嚇聲音巨大,致學務處辦公 室外遠處之班級導師、歷史老師聽見及感到驚嚇。金易德續 又基於處罰目的,要求上訴人之子等三位學生於該日及再次 日(11日)的每節下課時間至學務處辦公室罰站,並任其施 加精神虐待般恐嚇式訓話等違法管教對待。上訴人知悉上訴 人之子之經歷後即於103年12月13日向校長許順興陳情檢舉 並請求調查釐清,但許順興卻隱匿當日陳情經過及記錄而未 作續處。另有其他民眾知悉103年12月9日所發生違法管教情 節而以市長信箱MZ000000000000號案投訴,教育局再以103 年12月19日北市教中字第10343155401號函諭示學校依相關 規範組成調查小組並限期於7日內函復調查報告與續處情形 ,但校長許順興卻故意違背法規及規範,違法組成三人小組 做違法調查及製作偽造調查報告相關文書,並教唆家長會長 何研田擔任三人小組成員之一並偽稱為調查委員,續又為規 避違法調查及偽造調查報告相關文書等責任,向教育局謊稱 上訴人曾表示指定家長會長何研田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 。上訴人因實際經歷許順興等藉職務機會仗勢蓄意隱匿違法 管教並故意欺壓受害學生及家長經過情節,自104年3月3日 起即陸續依訪談所得、書證資料可佐證學校故意誆騙及掩飾 情節等內容撰文發佈揭露於部落格,以喚起其他學生家長之
注意及避免再受類似之欺壓遭遇,系為公共利益而為。」。 被上訴人應能察覺許順興等人片面陳稱之事實內容有虛構捏 造嫌疑,提民事訴訟目的是為以恐嚇脅迫手段惡意損害上訴 人,卻為圖律師執行業務利得而故意忽略真實發現。被上訴 人於105年12月14日接獲上訴人對系爭聲請狀作陳述意見之 民事答辯狀及檢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 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0884號案不起訴處分書後,應知委託 人至遲自105年3月起即陸續知悉上訴人部落格發佈之文章, 亦知委託人之一許順興對於上訴人部落格文章內容提告刑事 誹謗罪部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不起訴處分理由即 載有:「則被告林冠宏(即上訴人)據此評論告訴人所管理 之懷生國中教職員涉嫌不當管教,其評論之基礎事實確實存 在,並非不實杜撰,…」,卻仍為圖律師執行業務利得而故 意忽略真實發現,並受任為非訟代理人違法代理民事訴訟法 之抗告業務。被上訴人明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 訴訟法第538條第2項規定:「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 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委託人許順興等人所片面 主張上訴人利用部落格文章嚴重誹謗與妨害名譽之部分始終 未提任何對應民事賠償之本案訴訟,卻為協助委託人以惡意 訴訟脅迫上訴人及加強「文章之標題、內容含有大量「未經 合理查證或惡意虛構之事實陳述」或「以聳動、偏激之言論 為意見表達」之文字,對於聲請人之名譽產生嚴重損害等誆 騙目的,大量以斷章取義及浮誇內容擴張聲請裁定理由近11 頁篇幅,記載含有「相對人(即上訴人)有上開不斷侵害聲 請人名譽之行為」、「相對人於其經營之個人部落格上張貼 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且該等文章包含諸多有損於聲請人名 譽之事實陳述、意見表達或將兩者夾敘夾議之內容」、「綜 觀相對人所張貼之各篇文章,大部分均於結尾處加註待續二 字以表示相對人將持績張貼新文章,由此足認相對人之侵害 名譽行為顯有反覆實施之危險。」、「請求定暫時之狀態對 相對人所造成之言論自由限制」等故意詆譭、中傷或損害上 訴人基本權益之惡意內容,所為亦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9 條「律師就受任事件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時不得故為詆譭 、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之規範。被上訴人 另以非訴代理人違法執行系爭抗告狀之抗告業務,為協助許 順興等人達成以惡意訴訟加損害於上訴人及意圖延滯訴訟之 目的,以本院105年12月19日105年度全字第561號裁定「未 使聲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旋即草率作為決定,其裁定程 序顯然違法」,有突擊式裁定情形為主要理由,於105年12 月30日向本院遞送抗告狀,至106年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以
106年度抗字第145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全案始確定 。被上訴人亦故意於寄予上訴人之訴訟書狀繕本缺漏民事委 任狀,令上訴人無法於訴訟之始即知悉有不當委任及不當代 理訴訟情形,上訴人係於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 145號裁定後,才於106年2月下旬向臺灣高等法院閱卷取得 二份民事委任狀影本,始釐清被上訴人嚴重不當執行律師業 務之完整情節。綜上,被上訴人以不當訴訟代理身分違法受 任委託人執行民事訴訟業務,且以完全違背誠信用及無視律 師名譽之嚴重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忽略真實 發現,罔顧訴訟事件兩造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僅為圖個人之 律師利得而協助委託人以惡意訴訟達到恐嚇、脅迫刪文之惡 意損害上訴人目的。上訴人自105年12月12日接獲聲請裁定 狀繕本起至106年2月22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抗告駁回裁定止 共73日期間,所受精神壓力負荷及撰寫答辯書狀之時間、勞 力、精神等付出,皆為被上訴人不當執行律師業務致生之侵 權損害,二者有明確相對因果關係。被上訴人確實以不當執 行律師業務方法而侵害上訴人「不受惡意訴訟騷擾」之人格 法益,迫使上訴人承受被上訴人代理惡意訴訟期間之精神耗 損、撰寫答辯書狀之時間與勞力等之實質損害,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不當執行律師業務致生侵權損害之損害賠償金 ,且被上訴人惡行須嚴懲始得以為戒,故賠償金額以一般律 師訴訟委託案件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執業利得計算基礎 ,請求給付按執業利得9倍計算得本金45萬元。爰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5萬元,及自106年4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則以:許順興為懷生國中之校長;黃奕齊為懷生國 中之學生事務處主任;金易德為懷生國中之生活教育組長; 何研田為懷生國中之前任學生家長會會長。上訴人之子於10 3年12月9日週會期間有手插口袋、站三七步,且不聽師長勸 阻之情形,黃奕齊、金易德迺對上訴人之子為管教行為。上 情經上訴人知悉後,上訴人即對於該事件及後續處理程序之 相關人等心生怨懟,因而開始對事件相關之懷生國中教職員 、家長會成員、教育部人員及其他參與部分程序之人(特別 是許順興、黃奕齊、金易德、何研田等人),基於損害名譽 之故意,於其所設置之系爭部落格即「霹靂貓的家-土木水 利人的一個角落」公開部落格上,連續張貼大量立場偏頗之 文章,且其標題、內容含有大量未經合理查證或惡意虛構之 事實陳述或以聳動、偏激之言論為意見表達等文字,對於許 順興等人之名譽產生嚴重損害。嗣後,上訴人對許順興、何 研田、訴外人洪春金、調查委員會委員蔡一鳴、吳孟憲提起
刑事偽造文書、瀆職告訴及對許順興、金易德、黃奕齊、洪 春金提起偽造文書、湮滅刑事證據、僭行公務員職權等告訴 ,經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上訴人所指述之犯罪事實,純 屬其主觀臆測之詞,而逕為簽結處分。詎上訴人於明知上開 之訴外人等並無犯罪嫌疑之情況下,竟仍執意於系爭部落格 上指述許順興等人有涉及上開等罪之犯行,企圖持續以此損 害許順興等人之名譽。許順興等人爰於105年11月1日共同寄 發存證信函予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於收到文後即刻刪除所有 不法損害許順興等人名譽之文章,且日後不得再以任何方法 為類似之行為。詎上訴人於收文後,不僅對於許順興等人之 請求置若罔聞,且更變本加厲再次於系爭部落格上張貼多篇 文章,且措辭更加強烈。職是,因上訴人有上開不斷侵害許 順興等人名譽之行為,渠等爰向被上訴人律師諮詢可能之解 決爭議方法。被上訴人乃於評估上訴人於系爭部落格上所載 之內容後,為防止許順興等人之名譽權損害持續擴大,乃建 議渠等提起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上訴人之行為侵害許順 興等人之名譽權,且該等文章仍持續張貼於系爭部落格,且 上訴人於文章結尾,通常都會以「待續」二字表示文章會持 續更新,足認上訴人之妨害名譽行為,有「反覆實施」之特 性,由此益徵許順興等人之名譽顯有「持續受侵害之虞」, 故許順興等人對上訴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本院命上 訴人暫時將相關損害名譽之文章下架,且不得以相同類似手 段繼續為損害名譽之侵權行為,應屬合法之正當訴訟權行使 。被上訴人受許順興等人之委任,代理渠等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自無任何不法。且上訴人更無受有任何人格權受侵 害之情形,上訴人之主張及請求自屬無理由。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5萬元,及自106年4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 :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律師,受許順興等人委任為非訟代理 人,於10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送系爭聲請狀,經本院105年 度全字第561號案受理,於105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聲請,被 上訴人又受許順興等人委任為非訟代理人,於105年12月30 日向本院遞系爭抗告狀,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 145號案受理,並於106年2月16日裁定駁回,全案確定等情 ,業據上訴人提出委任狀、系爭聲請狀及系爭抗告狀等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7至18頁、第23至27頁),並為被上訴人 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五、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須以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 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 無賠償之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 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 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5號、19年上 字第363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參照)。是以,侵權行為之 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 行為人具責任能力、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 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之可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以不當執行律師業務方法而侵害上訴人不受惡意騷擾之 人格法益,迫使上訴人承受被上訴人代理惡意訴訟期間之精 神耗損、撰寫答辯書狀之時間與勞力等之實質損害,而請求 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許順興等人係因上訴人於系爭部落格刊登如附表所示文章, 主張文章之標題、內容涉及侵害許順興等人之名譽,且提出 系爭聲請狀時已將附表所示之文章檢附為該書狀之證據,此 有書狀可參(見本院105年度全字第561號卷第4至128頁)。 本院105年度全字第561號裁定亦認許順興等人與上訴人間就 附表之文章有無侵害許順興等人之名譽權,確有爭執之法律 關係,亦有該裁定可參(同上卷第225頁背面)。從而,被 上訴人因許順興等人認人格權遭受侵害,為避免損害繼續擴 大,委由被上訴人提起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保全程序,及經駁 回後,被上訴人為許順興等人提系爭抗告狀為抗告,均屬民 事訴訟法規定之正當救濟程序。是被上訴人上開所為,核屬 被上訴人為許順興等人之訴訟行為,實與律師法第35條「律 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第36條「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等情 形尚屬有間。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前開所為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至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 明知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0884號不起訴處分結果已釐 清上訴人並無妨害被上訴人之委託人名譽之客觀基礎事實, 竟仍以委託人片面主張之變造事實經過情節及附表文章妨害 委託人名譽為虛偽事實基礎,故意不為查證委託人主張是否 為真實即為律師所得,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及不服裁 定之抗告等律師業務,致上訴人於該期間承受被上訴人違法 執行律師業務所生惡意訴訟騷擾之精神壓力負擔及訴訟文書
撰寫之勞力與精神付出云云。然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係關 於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核與被上訴人為許順興 等人依系爭聲請狀請求民法第18條等規定尚屬有間,且民事 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本得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 訴訟、偵查機關所調查之證據,刑事判決、偵查機關所認定 事實之影響,故前揭上訴意旨,自屬無據。
㈡、上訴人另主張原審判決理由違反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80條至第88條規定所載之證據調查及事實判斷意旨, 漠視103年12月9日教師違法管教學生情節有間接證據存在之 事實,原審判決竟係以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所主張之事實聲 明為唯一真實,罔顧上訴人已盡舉證責任所主張之事實聲明 云云。惟查,被上訴人為許順興等人提起系爭聲請狀及系爭 抗告狀,均係因上訴人發表附表所示文章,已如前述,則原 審判決係因而認定被上訴人代理許順興等人聲請保全程序, 而不具侵權行為不法性,而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請求,是上 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上訴人45萬元,及自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以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七、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許順興、黃奕齊、金易德、何研田,係 為證明上開證人委託被上訴人提聲請假處分狀及抗告狀之委 任範圍;及證人對於所主張之基礎事實,即如上訴人之子於 週會期間有手插口袋、站三七步,且不聽師長勸阻之情,黃 奕齊、金易德對上訴人之子為管教行為,經上訴人知悉上情 後,上訴人對於該事件及後續處理程序相關人等心生怨懟等 內容,是否曾交付相關可實其言之證據資料予被上訴人;及 證人對於所主張上訴人於所列65篇文章之妨害名譽事實及範 圍,是否曾交付相關可實其言之證據資料予被上訴人;及證 人是否經被上訴人告知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 訴處分後之唯一救濟方式;及證人是否曾經被上訴人告知應 於聲請假處分裁定狀期間另提繫屬之民事訴訟本案,或曾要 求被上訴人另提繫屬之民事訴訟本案及遭拒絕之情形;及證 人許順興、金易德說明關於上訴人之子所被迫撰寫自白行為 自述表,為何有遭竄改之情形;及證人許順興說明為何屢次 向上訴人及訴願委員謊稱學校之校園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已經校務會議通過及公布實施,所欲隱瞞之內情究竟為何; 及證人許順興說明金易德脅迫上訴人之子撰寫自白內容之懷 生國中行為自述表格是否為經校務會議程序合法公布可使用
之表格等情,然則,上訴人所主張上開待證事實經核與本件 兩造之爭執無涉,故本院認為調查之必要,爰予駁回。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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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章標題 │張貼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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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事件之二㈠ │105.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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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位家長的反擊:北檢不起訴處分 │10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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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㈦ │105.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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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一位家長的反擊:請家長們努力地申請閱卷以追索相關函文資料㈡ │105.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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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一位家長的反擊:請家長們努力地申請閱卷以追索相關函文資料㈠ │105.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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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位家長的反擊:104年3月13日906班親會真實面貌㈠ │105.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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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㈥ │105.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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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難及無理對待㈢ │105.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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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難及無理對待㈡ │105.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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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難及無理對待㈠ │105.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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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㈨ │105.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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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㈩ │105.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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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㈧ │105.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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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一位家長的反擊:教育局政風室對於家長會長何研田會議上言行的處理態度! │105.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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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㈤ │105.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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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㈦ │105.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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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㈥ │105.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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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㈤ │105.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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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㈣ │105.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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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㈢ │105.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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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㈡ │105.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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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㈠ │105.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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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㈣ │105.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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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㈢ │105.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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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一位家長的反擊:家長的決心㈡ │10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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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一位家長的反擊:家長的決心㈠ │10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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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事件之一㈢ │10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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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方欺壓師生進行式!(緊急) │105.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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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一位家長的反擊:黑箱詐欺的校長連任遴選過程㈡ │10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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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一位家長的反擊:黑箱詐欺的校長連任遴選過程㈠ │10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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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 │105.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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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事件之一㈡ │105.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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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事件之一㈠ │105.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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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一位家長的反擊:從校務會議窺探校長帶頭壓制欺負老師手段及隱情 │105.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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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 │105.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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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一位家長的反擊:從社團選社系統失誤事件窺探學務處壓制學生手段 │10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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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一位家長的反擊:從一件性霸凌事件窺探校方壓制師生的手段 │10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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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生教組金組長處理學生事務的態度 │10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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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㈦ │10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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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㈥ │104.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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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㈤ │104.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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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㈡ │104.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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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㈩ │10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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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㈣ │10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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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㈢ │10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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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㈠ │104.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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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㈨ │104.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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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㈧ │104.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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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㈦ │104.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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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㈥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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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㈤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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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㈣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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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㈢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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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㈡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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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㈠ │104.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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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㈠ │10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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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㈨│104.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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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㈧│104.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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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㈦│104.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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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㈥│104.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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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㈤│104.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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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㈣│104.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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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㈢│10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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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㈡│10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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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㈠│10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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