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黃英信 訴訟代理人 黃英聰 被上訴人 拿破崙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中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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