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2號
TPDV,106,簡上,2,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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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英信 
訴訟代理人 黃英聰 
被上訴人  拿破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中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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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