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域斯浩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446.83 元,以起訴
時即民國106年5月26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
率30.28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224,811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24,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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