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侯正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瓊玲間因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103 號
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