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03號
TPDV,106,家訴,103,2018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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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侯正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瓊玲間因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103 號
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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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