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葉愛蘭
被 告 葉逸川
葉何玉燕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逸文
被 告 葉炳隆
葉炳全
葉愛琴
葉招治
葉美貞
葉美嬌
兼上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聰智
被 告 張家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芬
被 告 陳玉鈴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得
被 告 陳吉得
陳祥得
葉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調查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
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3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
新店辦公大樓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