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8號
TPDV,106,家簡,8,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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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葉愛蘭 
被   告 葉逸川 

      葉何玉燕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逸文 

被   告 葉炳隆 

      葉炳全 
      葉愛琴 

      葉招治 
      葉美貞 

      葉美嬌 
兼上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聰智 

被   告 張家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芬 

被   告 陳玉鈴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得 
被   告 陳吉得 

      陳祥得 
      葉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
調查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
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3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
新店辦公大樓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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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