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再字,106年度,1號
TPDV,106,婚再,1,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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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夏常太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再審被告  岳柔玉 



      岳志中 

      岳幼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再審被告  岳志超  桃園市○○區○○路00號11樓
      岳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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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