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06年度,1號
TPDV,106,國貿,1,201805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荷蘭商 ONE2MANY B.V.


法定代理人 MAARTEN MES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莊植寧律師
      陳佳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933,930元(歐元191,756.91元
以民國106年9月5日起訴時之匯率36.16換算為新台幣),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559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03,371元,
尚欠1,18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1/1頁


參考資料
金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