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綉偵
代 理 人 朱俊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臺北市○○○路0段00號1至3、8樓及68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 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 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 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林綉偵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 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依據本院106年11月22日調查筆 錄及本院職權查調債務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中華郵政簡易人 壽六年期吉利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成立於民國99年 10月28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債務人之母林○○○為受益人 。上揭保單於105年10月28日到期後,中華郵政依約給付期 滿金新台幣(下同)30萬元。因此部分屬債務人之清算財團 ,故由債務人提出30萬元現款到院分配。至於富邦人壽保單 兩紙(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及(富邦人壽守護一生終身健康 保險),本院函詢各保險公司目前保單解約金金額分別為: 18,490元及36元。上開2紙保單之解約金共計18,526元由債 務人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院後為分配。於是上開保單解約金 及期滿金經本院通知後已全數解繳到院,本件清算財團之財 產已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 ,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分配表亦皆於107年5月15 日分別送達於兩造收受,均無異議。現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 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送達證書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
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債務人林綉偵之資產表: ~T50;
┌──┬────────────┬──────┬─────────┐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 備註 │
│ │ │ │ │
├──┼────────────┼──────┼─────────┤
│ 1 │富邦人壽保單 │18,490元 │債務人106年11月30 │
│ │(新終身壽險) │ │日解繳等值現金到院│
├──┼────────────┼──────┼─────────┤
│ 2 │富邦人壽保單 │36元 │債務人106年11月30 │
│ │(守護一生終身健康保險) │ │解繳等值現金到院 │
├──┼────────────┼──────┼─────────┤
│ 3 │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300,000元 │債務人107年4月27解│
│ │險期滿金(保單號碼: │ │繳期滿金到院 │
│ │0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