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80號
TPDV,106,司執消債更,180,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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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儷薰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自106年10月起任職於萬金工業 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月為新臺幣(下同)24,170元, 無三節及年終獎金,有民國107年4月3日消債者債務清理條



例陳報狀、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106年10月至107年2月薪 資明細在卷足憑,又名下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前揭陳報狀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其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 5,414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98,808元, 清償成數7.66%(計算式:5,41472=389,808;389,808 5,091,789=7.66%),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 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 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具狀表示同意、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 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遵期表示不同意,不 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 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 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89,808元,高 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 後可處分所得231,343元;另其名下無其他財產,堪認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文山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必要支出17,403元(其中包含伙食費7,200元、交通 費600元、電話費500元、房租6,000元、水電瓦斯費1,038 元、勞健保費用945元、團保費用120元及日常用品費 1,000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及健保費945元,公 司團保保費120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16,338元, 僅略高於臺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6,157 元。況16,338元之生活費用中尚包含房屋租金6,000元, 扣除房屋租金後,債務人個人消費性支出僅10,338元,足 見債務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 項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 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 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 論據。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無清算價值),僅有每月薪資 收入24,170元。扣除必要支出17,403元,每月餘額為 6,767元,債務人提出5,414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 額之五分之四。且所列個人支出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



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 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 ,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 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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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5,414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9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
│ 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5,091,789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89,808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7.66%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718,848 │14.12%│ 76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317,932 │6.24% │ 33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滙豐(台灣)商業銀│ 211,261 │4.15% │ 225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 275,778 │5.42% │ 293 │
│ │限公司 │ │ │ │
├──┼─────────┼─────────┼───┼───────────┤
│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711,518 │13.97%│ 756 │
│ │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55,045 │1.08% │ 5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1,843,701 │36.21%│ 1,960 │
│ │限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492,831 │9.68% │ 52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464,875 │9.13% │ 49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5,091,789 │100% │ 5,414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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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