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55號
TPDV,106,勞訴,255,2018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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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陳國瑞 
被 上訴人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85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裁定,限上訴 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7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 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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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