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20號
TPDV,106,勞訴,120,2018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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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原   告 蕭國斌 
被   告 群星會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偉信 
      楊兆熺 
      李錦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部分,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且應增列「王偉信,住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號」、「楊兆熺,住臺北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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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星會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