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69號
TPDV,105,重訴,1369,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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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李俊傑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被   告 川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上 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
㈠確定訴之聲明係107年5月9日言詞論期日陳述如107年3月 21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所載,或如107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期日陳述僅主張備位聲明(如本院卷㈢第312頁)。 ㈡原告有當事人能力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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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