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廖珮伃 陳金鳳 楊霆永 鄭竹君 蘇芳儀 李慎源 陳明言 周 南 蔡蕙霙 陳庭筑 邱薀幸 楊基宏 陳佳宜 朱英芬 羅文琦 秦志潔 張惠如 楊曉婷 薛雅如 王蔘容 林宣任 王祖怡 曾惠華 楊建明 林慧慧 童毓珊 張之藍 謝宥為 卓怡君 鄭雅文 羅天賜 周蒼琳 吳品蓉 陳志明 邱懷萱 羅文俊 陳秀汶 楊曉逸 盧玲玲 劉倩郿 胡維鈴 車謙莉 王依晴 吳淑惠 張榮慧 王香媚 鄭宜鈴 陳玟伶 林 隨 鄭幼華 邱秀月 簡瑞君 吳湘齡 楊淑珠 林美莉 鄒巧筠 張淳淳 李桂瑩 莊素瑛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游成淵律師共 同複代 理 人 謝時峰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何怡君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複代 理 人 陳亭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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